第五十六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八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幹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准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