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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3-18 10:16:06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徵求意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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