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