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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3-18 10:16:06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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