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幹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採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