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