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幹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