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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3-18 10:16:06


 

  (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覆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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