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