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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3-18 10:16:06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範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範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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