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