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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審 判決主文(主要內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2 09:57:30  


 
 五、林德訓自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8年5 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
   機要編審(2000年5 月20日至2004年6 月16日)、機要參議(
   2004年6 月17日至2005年2 月28日)及機要秘書(2005年3 月1
   日至2008年5 月19 日) ,亦因獲陳水扁之信賴,而於2005年
   3 月1 日起至2008年5 月19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接任榮
   升副秘書長之馬永成職務,而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負責
   辦理機要事項,且延續馬永成之職務內容,繼續執行由總
   統授權交辦之“國務機要費”動支及支出簽核等事務。
 六、陳鎮慧自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8年5 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
   機要科員(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5年2 月28日)、機要專員
   (2005年3 月1 日起至2008年5 月19日),除負責為“總統”辦理
   機要事項外,且於入府之初,即由首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
   ,承陳水扁之命,指定其為專責處理“總統”“國務機要費”動支
   等事務之人員。
 七、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 人均為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淑珍雖不具
   公職身分,惟因陳水扁已指示馬永成、林德訓,其授權吳
   淑珍代為處理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動支,故陳水扁之部屬馬
   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3 人實際上亦同受吳淑珍對於國
   務機要費動支指示之拘束。
 八、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等3 人,分別係陳水扁、吳淑珍
   夫婦之子、女及女婿。陳致中、陳幸妤於2000年5 月20日至
   2006年8 月31日期間,均曾與陳水扁、吳淑珍同住玉山官邸
   (址設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 段3 號,“總統”居住處另稱
   玉山寓所,均屬玉山官邸範圍內,以下不區分概稱玉山官
   邸);趙建銘與陳幸妤於2001年9 月27日婚後,亦曾遷入民
   生寓所(址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 段97巷1 弄8 號)
   居住,由於陳致中、陳幸妤均受“國家”安全局配置之隨扈人
   員隨身護衛,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等3 人之日常私用
   開銷,因而亦常由隨扈先代為墊支購買,再統交由玉山官
   邸之工作人員處理。
 九、李界木為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所屬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局長(任期自2001年
   7 月16日起至2006年9 月30日),負責綜理科學工業園區設
   置、用地徵購與編定、廠商入區投資引進、投資申請評估
   、審查、廠商建廠規劃及各項園區行政業務管理等事項,
   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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