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相同支出改請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後,未歸墊機密費
款項,卻送至玉山官邸而予侵占之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4 人明知不論機密費或
非機密費,均屬“國務機要費”,縱為因公支出,亦僅能擇一
報支,倘同一支出事實,以機密費或非機密費報支之方式
有所變更,即應辦理歸墊,不應藉機挪取公款,因陳水扁
捐助台灣教授協會10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華彩藝公司)印製費54萬1800元(即印製“海洋國
家進步台灣”書籍之費用)2 筆款項,已先於2005年11月間
,交由陳鎮慧由“總統”辦公室所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現
金中如數支付,倘若應改由非機密費中支付時,即應歸墊
同額款項於機密費中,竟共同承前侵占“國務機要費”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林德訓指示陳鎮慧應將前揭2 筆機密費支出
,改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非機密費,而由陳鎮慧於同年12
月間,將前揭捐款收據及統一發票連同“總統府”粘貼憑證用
紙等請款文件,持向“總統府”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領國
務機要費非機密費,因而領得64萬1800元(詳如附表三編
號8 所示)。陳鎮慧依林德訓指示改領得“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款項後,本應將之歸墊於其所經管之機密費現金中,
惟因此係經特別指示請領之款項,且同年11月間機密費支
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均已送交林德訓、吳淑珍予以審認,
竟將領得現金64萬1800元,裝入信封袋內,並在信封袋貼
上記載“原機要費憑證11-5、11 -6 核銷轉會計處結報-
夫人親收”之紙條,直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吳淑
珍收受,未將之如數歸墊於機密費中,而陳水扁、吳淑珍
、林德訓亦均對此視若無睹,仍容任而推由吳淑珍挪取應
歸墊機密費之64萬1800元現金予以侵占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