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偽造文書手段: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明知國務機要
費為“國家”經費,不論機密費或非機密費之動支,均應循法
為之,且因執行“國務機要費”而出具之各式文書,性質上屬
於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而行使之公文書,亦應與所知悉之
實際動支情形相符,不得虛偽造假。緣於2003年3 月6 日總
統府秘書長頒佈“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
明訂“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應出具每月審核支出數予“總統”
府會計處,俾使“總統府”會計處能得悉“總統”辦公室經管之機
密費支用情形,於按月應製作之總領據、國務機要收支報
告表(包括“總統府”國務機要收支狀況表及“總統府”國務機要
平衡表)等文書有所依憑,並可於年度終結前酌修數額,
製作決算報告及依法繳庫,俾符真實收支情形。而陳水扁
、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 人均明知“總統”辦
公室所具領之機密費並未支用完畢,亦即具領之金額與實
際支用之金額不相符合,仍為下列行為:
1、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4 人基於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
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鎮慧自2003年
3 月6 日後之某日起至2005年1 月7 日止,填載時間為2003年
1 月至2004年12月之每月、內容為“○○年度國務機要經費
機密費○○月份支出新台幣○○元整,經核相符。”之公
文書(下稱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於2005年1 月份起,更載為
機要費),並於其上虛偽填具與當月“總統”辦公室具領之機
密費相同之金額,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
呈由馬永成核章,因而虛偽填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支出
金額;其中,2003年1 月份至同年5 月份,乃由陳鎮慧於2003
年3 月6 日後之某日,應“總統府”會計處之要求,在同一天
極短時間內密接下接續填載;自2003年6 月份起,即自同年
7 月間某日起,每月填載1 張;而陳鎮慧自登載2004年1 月
份起均有註明製作時間(詳細登載之時間,均如附表四之
一所示)。
2、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陳鎮慧4 人基於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
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鎮慧自2005年
2 月15日起至2006年6 月21日止,填載時間為2005年1 月至2006
年5 月之每月、內容“2011年度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2011
月份支出新台幣○○元整,經核相符。”之審核支出數報
告單公文書,並於其上虛偽填具與當月“總統”辦公室具領之
機密費相同之金額,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
再呈由林德訓核章,因而虛偽填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支
出金額(詳細登載之時間,均如附表四之二所示)。
前揭文書俟馬永成、林德訓核章後,即轉送“總統府”會計處
而行使之,致會計處人員信以為真,誤認“總統”辦公室出具
公文書登載之各該月支出數金額即為陳水扁基於“總統”職務
業已因公支用之機密費數額,而該月月初“總統”辦公室領據
條領之機密費,亦已全數因公支用完畢,毫無剩餘,無法
轉入同年度之下月繼續支用,且年終亦毋庸依法繳庫,而
使會計處據以將該不實金額,作為正確之執行“國務機要費”
結算金額,復將此金額統計後,如數登載於“總統府”會計處
承辦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包括:“國務機要費”總領據、國
務機要收支報告表及年度國務機要經費內部審核報告等會
計帳簿、傳票、決算報告等公文書上,並供日後“審計部”進
行查核審計,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調度及財政收支管理
之正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