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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審 判決主文(主要內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2 09:57:30  


 
(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
   爰審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均為被告陳水扁之重要幕僚,
   長久跟隨被告陳水扁競選、擔任公職,深獲被告陳水扁之
   信任,其2 人領用“國家”高薪俸錄,本應遵守法律、奉公守
   法,卻基於私誼,惑於官位、權勢,未有公務員忠國忠民
   之節操,甘淪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陳
   水扁、吳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人
   之家人,將“國務機要費”挪為私用途,破壞“國家”體制,危害
   非輕,被告馬永成為台灣大學政治系畢業,被告林德訓亦
   有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之高學歷,不知貢獻長才,反而以
   之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2 人拒絕外部審計、司法偵查,
   以掩飾本案犯罪遭揭發,惟尚無證據亦由“國務機要費”中獲
   取鉅額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犯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
   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李界木爰審酌被告李界木自稱為滯美高級知識份子,
   因被告陳水扁之感召回國服務,然以其自詡人權衛士,擔
   任美國公職20餘年,卻不顧自己科管局長職務之重要,為
   圖一己之私利,濫用政策及裁量權限,耗費“國家”鉅額公帑
   ,僅為解決私人財務困境,所稱收受新台幣3 千萬元僅是
   被告蔡銘哲強塞未便拒絕並非對價,顯悖於常人認知,其
   犯後雖於偵查中一度承認,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高喊認罪,
   卻於本院審理時仍就部分事實飾詞卸責,名為認罪,實質
   上已翻異前供否認犯罪,及其為博士之智識程度、犯罪之
   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及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
   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四)被告蔡銘哲、蔡銘杰、郭銓慶
  1、爰審酌被告蔡銘哲於被告吳淑珍之默許下,在外自居為被
   告吳淑珍助理,不事正業終日思以媒介賄賂得利,先撮合
   辜成允再成全被告郭銓慶,視“國家”政策及工程為私人生財
   工具,從中獲利惡行非輕,本應處以重刑,惟念及其於偵
   查中坦承自白之態度,本院審理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之
   態度及犯罪所得甚至繳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
  2、爰審酌被告蔡銘杰因其姐蔡美利而熟識被告吳淑珍,依附
   權貴與被告吳淑珍間多筆資金往來,甚至共同投資股票,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卻明知為貪污贓
   物卻仍收取自用,明知涉及不法所得財物仍甘願為被告吳
   淑珍洗錢,妨害追查,但於偵查起即自白且犯後知所悛悔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
   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
   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3、爰審酌被告郭銓慶因另案涉犯行賄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1月,現尚未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郭銓慶本應為公開競標卻不思正途
   透過被告蔡銘哲攀權附勢,以行賄手段獲取標獲工程,有
   損社會風氣,且明知為他人不法所得財物,仍共同洗錢掩
   飾有礙真實發現,本應從重處刑,惟念及被告郭銓慶自偵
   查、本院審理時均已坦白認錯,有助於龍潭購地案及洗錢
   行為、南港展覽館案及洗錢行為全貌真實之發現,且已依
   檢察官之要求,主動捐款新台幣3 千萬元予公益團體,有
   其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附於本院卷〈27〉可憑,爰從
   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刑,另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被告郭銓慶所涉犯之本
   件行賄罪及洗錢罪等,已非係第一次犯行,自不宜諭知免
   刑,檢察官求處免刑,尚非允當,附此敘明。
  4、被告蔡銘哲、蔡銘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2 人為謀
   己私利,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
   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來茲,
   而啟自新,並依該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審酌被告蔡銘
   哲、蔡銘杰2 人之資力,命被告蔡銘哲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3 百萬元,被告蔡銘杰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 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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