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而陳水扁前已指示馬永成、林德訓准由吳淑珍代其申領國
務機要費,馬永成、林德訓均明知前開發票係吳淑珍為報
支“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所特意蒐集,與“總統”行使職權因公
支出無涉,仍予以簽章批可。陳鎮慧即連續持向“總統府”會
計處承辦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而行使變造私文
書,且以此私人發票報支公款方式施用詐術,因而致負責
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
計處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會計處
之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在形式審查申請或承辦單位之
申請人及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等欄位上應備之
簽章及發票、金額等無訛後,誤認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
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實際支出之花費,而將前揭不實支
出事由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
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而“總統府”第三局
出納科亦隨即依傳票登載,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現
金後,再以信封內裝現金,交由林哲民或自行轉交予吳淑
珍收受。
2、總計自2002年7 月間起至2006年1 月間止,其等以前揭方式共
同利用職務上機會連續詐取之非機密費,陳水扁、吳淑珍
、陳鎮慧部分,共計有2675萬8425元;馬永成部分計有17
31萬4162元;林德訓部分計有944 萬4290元(均詳如附表
六之一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