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第36頁 第37頁 第38頁 第39頁 第40頁 第41頁 第42頁 第43頁 第44頁 第45頁 第46頁 第47頁 第48頁 】 
世紀大審 判決主文(主要內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2 09:57:30  


 
(二)被告吳淑珍(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
  物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
  佰叁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
  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馬永成連帶追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
  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
  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
  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
  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
  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台
  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
  、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行賄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南港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仟伍佰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權玖年;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
  追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8、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如
  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
  物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
  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捌拾柒萬肆
  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台幣陸佰陸
  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
  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
  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
  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肆萬肆
  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
  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
  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
  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
  台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
  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
  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徵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
9、吳淑珍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無罪。
10、吳淑珍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
  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第36頁 第37頁 第38頁 第39頁 第40頁 第41頁 第42頁 第43頁 第44頁 第45頁 第46頁 第47頁 第48頁 】 


    相關專題: 陳水扁巨貪現形 民進黨陪葬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