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南港展覽館案
一、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於2003年7 月1 日率員拜會“內政部”
營建署,將““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下稱南港展
覽館案)委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而該署亦同意代辦。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乃於2003年8 月6 日以貿南港字第098999
71-0 號正式函請“內政部”營建代辦南港展覽館案,工程金
額(含規劃、設計、監造費及專案管理費等)共新台幣38
億元,其中本統包工程之固定價格,包括建築工程費、水
電、瓦斯外線補助費、設計費等共計新台幣35億9313萬5
千元,為配合興建時程,減少工程施工界面及相關糾紛,
“內政部”營建署決定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函文,採取統包
法、固定價格之最有利標方式及建築與水電工程合併招標
方式辦理髮包。“內政部”營建署為積極推動南港展覽館案,
成立“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全程專案管理”執行協調專案
小組,檢討、研擬本案相關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200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決
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亦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
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
及屬於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等,在招標文件提供公開
閱覽或招標公告前,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
息,不得洩漏,而記載有前開消息之文書,亦屬應祕密之
文書,不得交付。
二、詎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展覽館案
,在得知蔡銘哲與當時“總統”陳水扁配偶吳淑珍熟識後,竟
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故意,於2003年7
月1 日至同年9 月19日間之某日,向蔡銘哲表示力拓公司
有意承包上開標案,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
賄為力拓公司取得該標案,並表明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
,需取得“內政部”已圈選確定並保密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
員名單(下稱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等消息或文
書,藉以評估投標之可行性,並以前述之評選委員名單先
行賄賂評選委員,俾其等將力拓公司評選為得標廠商,吳
淑珍如能為力拓公司取得前開消息或文書,將在力拓公司
得標後給付吳淑珍本件總工程款百分之2 .5 之賄款,即
約計新台幣9 千萬元作為對價等語。蔡銘哲遂基於與郭銓
慶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於
2003 年9月19日前之某日,由蔡銘哲獨自前往玉山官邸,向
吳淑珍報告上情,並告知郭銓慶願意支付約總工程款百分
之2 .5 之賄款,惟其代價需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為
力拓公司取得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投標資格限制等消息或
文書,俾利力拓公司取得標案,而蔡銘哲為免吳淑珍遺漏
,特將郭銓慶前開所需之信息書寫在紙條上交予吳淑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