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
壹、前言
一、陳水扁自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8年5 月19日止,擔任“中華民國”
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
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
二、吳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
第11任“總統”期間,受陳水扁之授權及指示,以“總統”夫人名
義(非法定職務),協助陳水扁執行“總統”職務,且經陳水
扁同意,而代之處理“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三、馬永成(綽號:小馬)曾於1992至1994年間,林德訓曾於1993至
1994年間,分別為陳水扁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助理(陳水扁
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乃自1990年2 月1 日起,至1994年12月25日
中途離職),且於陳水扁1994年至1998年擔任台北市政府市長
期間,亦隨陳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職,馬永成甚至曾擔任
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一職;陳鎮慧早於1984年起,即在陳水
扁擔任律師之華夏律師事務所任職,以上3 人均與陳水扁
及其家人有長久相處之情誼。
四、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總統”之後,即邀馬永成、林德
訓、陳鎮慧同赴“總統府”擔任機要人員。馬永成自2000年5 月
20日起至2006年6 月4 日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
察官2008年度特偵字第3 、12、13、14、15、17、18、19、
22、23、24、25號起訴書誤載為“61”月),歷任“總統府”
機要秘書(2000年5 月20日至2005年1 月31日)、副秘書長(
2005年2 月1 日至2006年6 月4 日)、代理秘書長(2005年12月
17日至2006年1 月24日)之職務,因頗受陳水扁信賴,進而
於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5年2 月間,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
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職務(“總統”辦公室非“總統府”
組織法上之法定編制,係“總統”機要人員組成之任務編組,
負責協助“總統”處理指派之政務及附隨庶務,以辦公室主任
為首,實際上具相當之運作功能;又稱“總統”秘書室),為
陳水扁辦理機要事項,且執行由“總統”授權交辦之國務機要
費動支及支出簽核等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