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基於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
錢之犯意聯絡;吳景茂、陳俊英基於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洗錢之犯意聯絡,自前述2002年1 月10日起,將陳水扁
、吳淑珍共同貪污“國務機要費”等重大犯罪所得,輾轉從國
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隱
匿掩飾之款項為美金281 萬9980元(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
款項),計入在2001年之前已先匯入之美金225 萬6398.85
元部分,總數為美金507 萬6378.85 元(不包含非屬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賄賂,詳如後述)。嗣Awento公司設立並
於2003年12月15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吳景茂即
依吳淑珍指示,將上開款項及以上開款項購買之金融商品
分別於下列時間全數轉入Awento公司帳戶內寄藏、掩飾。
蔼2003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21萬3千元。
舰2003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4萬4772.62元。
胪2003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0.05元。
罂2003年12月26日,轉入美金3915.86元。
继2003年12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512 萬150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
2、以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五、
六、十一):
⑴長期為吳淑珍與吳景茂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於
2004年間自荷蘭銀行退休,數月後轉赴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
行(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Taipei
Branch)任職,經葉玲玲之介紹,沿上開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之模式,於2004年8 月30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新加坡
標準銀行開戶,帳號為124709,並以吳淑珍為有權簽章人
。嗣並接受該銀行之安排簽訂個人信託合約(Private Tr
ust) ,將Carman Trading Limited作為信託之控股公司
,用以控制個人信託帳戶之資產。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
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及陳幸妤;一方面在新加坡標準
銀行開設帳號為125081供作信託帳戶之用;另方面則藉以
掩飾真正所有權人身分,以資寄藏、掩飾及隱匿重大不法
所得。
⑵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
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之
多數款項,分批轉存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
蔼2004年9月29日,轉入美金250萬元。
舰2004年10月1日,轉入美金31萬3275.1994元。
胪2005年4月15日,轉入美金26萬元。
罂2004年9 、10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51 萬4350
.1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及龍潭購地案款項)
3、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 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十一):
⑴Carman Trading Limited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
,吳景茂即依吳淑珍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
帳戶內之多數款項,接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
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為1250192003藏匿(下稱Carman帳戶),
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蔼2004年11月12日,轉入美金31984萬6千486.09元。
舰2004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34萬9千20050元。
胪2004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105萬0170.1984元。
罂2004年12月9日,轉入美金141萬011990.04元。
继2004年12月23日,轉入美金44萬0166.1994元。
缤2005年1月11日,轉入美金50萬11984.46元。
辫2005年2月1日,轉入美金150萬586.33元。
篮2005年2月16日,轉入美金107萬3千930.53元。
筹2005年4月18日,轉入美金25萬9千980.50元。
竞2005年6月23日,轉入美金61萬5千326.46元。
窦2005年7月22日,轉入美金30萬059.1992元。
砾2005年8月3日,轉入美金12萬070元。
矾2005年8月18日,轉入美金68萬424.44元。
砺2004年10、11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06萬3千
668.5 元。
(以上款項含有龍潭購地案海外款項、部分“國務機要費案”、
陳敏薰交付賄賂案及南港展覽館案款項)
4、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
)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七、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