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3年4 、5 月間,辜仲諒與蔡銘杰亦曾提及將龍潭工業區
賣給政府之想法,然其等對於法令均不瞭解,辜仲諒與蔡
銘杰遂囑一同在場之蔡銘哲研究是否可行。斯時,蔡銘哲
已在盤算是否能把龍潭工業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且在蔡
銘哲介入之前,因吳淑珍曾打電話質問傭金究為新台幣4
億元或是2億元,蔡銘哲聯絡蔡銘杰進入玉山官邸說明,
而即已得知仲介龍潭工業園區土地買賣之傭金為新台幣4
億元。約隔1 、2 月後,因蔡銘哲經常出入玉山官邸,自
吳淑珍處得知林百里之廣達公司之子公司廣輝公司欲找地
興建面板廠,吳淑珍並詢問蔡銘哲這邊有無土地之訊息,
或有無其他建議。蔡銘哲因此思及,廣達公司設廠之土地
,面積要相當大,龍潭工業區如可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
就可滿足廣達公司之需求,而有廠商需要龍潭工業區,才
有可能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接下來,即就
有機會推動直接由政府價購轉租給廣達公司,抑或直接將
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後賣給廣達公司。
六、蔡銘哲有此方案後,遂著手研究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令
規定,經拜訪李界木得知:民間的工業區可以依照“民間
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只要是比鄰,且
經過“行政院”同意,就可以將龍潭工業區編入科學工業園區
。蔡銘哲經與李界木洽談、討論之後,認為前開構想具有
可行性,遂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並親向辜成允簡
報上開方案。辜成允因面臨巨大債務壓力業如上述,且辜
成允亦了解廣達公司在勘查所有可供建廠之用地後,認為
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
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辜成允亦知,單憑達裕公司一己之力,勢必無法於1 年
內完成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之所有法定程序,或可利用蔡銘
哲之政商關係能夠在銀行期限內促成此案,順利將龍潭工
業區售出而值得嘗試,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賄
賂之決意,同意以支付新台幣4億元“傭金”之名義給蔡
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務員行賄事宜。至此,辜
成允即指示爾後即由蔡銘哲負責處理此案。
七、未久,蔡銘哲依其與辜成允之上開決意,且有鑑於因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之法定程序,需科管局初步會勘評估後,送
請國科會討論,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核
定,過程至少需耗時1 年;而龍潭工業區則為已開發之私
有土地,如欲出售予政府再設置為科學工業園區,此種用
地取得方式在先前所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中,尚無先例;
龍潭工業區土地售價高昂,如要由政府價購,更牽涉政府
財政負擔及預算編列,能否成案未定;況又須配合廣達公
司需地設廠之動土期限或達裕公司在2004年7 月1 日還款期
限屆至前辦理完畢之期限,實具有高度困難性,除非有極
高層級之公務員以公權力介入,命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全力
配合辦理,否則難竟全功等原因,故本案須仰賴吳淑珍請
陳水扁以“總統”之職權,命各行政機關傾全力配合辦理,始
能完成;乃進入玉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可將廣達公司覓
地建廠案與龍潭工業區土地仲介案結合辦理,滿足雙方需
求;惟需由“行政院”在廣達公司需地設廠開工時限前將龍潭
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廣達公司即得如願在該址設
廠;而因時程緊迫,且涉及數行政機關權責,可能須有部
分的公權力涉入。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
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台幣4億元之傭金,復從蔡銘哲報
告得知,此新台幣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
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
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
順利為龍潭工業區找到買主售出後,始能獲得之對價。經
吳淑珍與陳水扁考量此案如能順利推動,將有新台幣4億
之對價可得,2 人乃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由吳淑珍出面要求蔡銘哲進行
看看。議定後,即由吳淑珍出面要求亦基於前開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之蔡銘哲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
再找買主價購龍潭工業區土地之方案,並囑附如有困難,
再跟她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