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非因公支用之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含禮券發票
;下均簡稱私人發票)予以變造後,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部分:
1、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除以虛偽犒賞詐領非機密費之外
,為使“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之款項得以領出,竟另行
起意,自2002年7 月起至2004年底(屬於馬永成擔任“總統”辦公
室主任期間)與馬永成;自2005年3 月起至2006年1 月間(屬
林德訓接任“總統”辦公室主任期間)與林德訓,均明知國務
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與一般預算科目執行方式相同,須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 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以及“總統府”多年來
於請領非機密費部分,均須檢具包括收據、統一發票(下
簡稱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以有實際因公支出為
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
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⑴推由受陳水扁概括授權之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利
用代陳水扁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機會,先由吳淑珍出面蒐集
私人發票,俾便日後持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國務機要費”非
機密費。適有明知交付之發票純係自己日常生活開銷支出
,非屬陳水扁因公所為之支出,且對蒐集發票之目的係為
請領公款可得而知之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及吳淑珍之
友人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起
訴,應移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
遂提供自己平時消費之私人發票,種村碧君則除提供自己
消費之私人發票,亦提供平日所蒐集,包括不知情之李慧
芬及其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送交為請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而蒐集發票之吳淑珍。吳淑珍同時另向不知情之親友
蔡美利、施麗雲、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
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公司負責人張從銘
(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私人發票
,共計747 張(發票之提出日、發票號碼、日期、公司、
品名、金額、提出人均詳如附表六所示,發票實際購買人
則詳如附表六之二娅、垭所示)。每當蒐集之發票消費金
額累積至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時,即由吳淑珍將之裝入
小信封袋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陳鎮
慧,或由吳淑珍直接將發票交付陳鎮慧為後續請款事宜。
⑵陳鎮慧取得吳淑珍費心蒐集之私人發票後,即將各該私人
發票粘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
並將不實之獎慰禮品、禮品招待、餽贈、招待、禮品雜支
、招待雜支、餽贈禮品雜支、禮品餽雜支等支出事由,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公文書
;於2004年8 月以後,““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總統”
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兩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
紙”,陳鎮慧隨即將前開招待、餽贈等不實支出事由,改
登載在““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用途說明欄上,並
由陳鎮慧或由“總統府”會計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分別在如附
表七所示之私人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處蓋上““總統府””之
條戳(經加蓋條戳而變造之發票號碼及數量均如附表七所
示)用以表彰係“總統府”為買受人而變造私文書,再以便利
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或發票上註明“夫人”、“夫”、
“夫人の”等字樣,呈交馬永成或林德訓,以告知馬永成
、林德訓該等發票係吳淑珍提供。 |